【投訴情況】
2015年11月10日,張先生在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區某4S店以159999元的價格購買一輛上海大眾汽車凌渡230TSI轎車。購車時,他特意詢問銷售人員是否有節能補貼,銷售人員當時說該車無法享受節能補貼。
購車后,張先生在網上搜索看到“入圍節能環保汽車推廣目錄,凌渡演繹低碳車生活”的報道。報道稱“第二批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節能環保汽車(1.6升及以下乘用車)推廣目錄公布。憑借多項節能科技,上海大眾汽車凌渡230TSI、280TSI車型成功入圍”。后經張先生查詢,發現其購買的凌渡230TSI應當享受3000元節能補貼。
隨后,張先生多次到4S店交涉,要求4S店兌現其3000元節能補貼,但4S店均以該車打折促銷、節能補貼已包含在購車優惠款中敷衍。無奈之下,張先生于2016年1月8日向南充市高坪區消委會投訴,要求該4S店兌現3000元節能補貼。
【補貼政策】
2010年6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公告了“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節能汽車(1.6升及以下乘用車)推廣目錄,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的通知》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節能汽車(1.6升及以下乘用車)推廣實施細則的通知》,中央財政對發動機排量在1.6升及以下、綜合工況油耗比現行標準低20%左右的汽油、柴油乘用車(含混合動力和雙燃料汽車),按每輛30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定額補貼。
【現場調解】
南充市高坪區消委會接到投訴后,立即指派工作人員進行調查,先后收集了消費者的購車合同、購車發票等證據,并到4S店進行了調查取證。2016年1月11日,消委會工作人員組織4S店和消費者進行現場調解。消費者認為,其所購車輛包含在“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節能環保汽車(1.6升及以下乘用車)推廣目錄(第二批)”中,4S店應當兌現其節能補貼3000元。4S店稱,在購車過程中,已經告知消費者將節能補貼優惠在購車款中,故不再給付3000元的節能補貼。
【爭議焦點】
本案中,消費者購買的上海大眾汽車凌渡230TSI轎車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15年公布的“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節能環保汽車(1.6升及以下乘用車)推廣目錄(第二批)”中,消費者購買目錄中的產品理應享受中央財政補貼,但4S店以已經將節能補貼優惠在汽車購車款中為由拒絕支付消費者節能補貼。
本案爭論的焦點在于是否將節能補貼包含在購車優惠款中。
在調查過程中,4S店未能提供已經告知消費者節能補貼包含在購車優惠款中的有關證據,且在4S店出具給消費者的購車格式合同中也未見“已經將節能補貼優惠在汽車購車款中”的相關約定。對此,調解人員指出兩個關鍵之處。
第一,根據《四川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八條“經營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條款不得有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條款,對格式合同條款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的解釋的,應當對該條款作出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的規定,4S店與消費者的購車合同中不含“已經將節能補貼優惠在汽車購車款中”的相關約定,應當視為4S店與消費者之間沒有“已經將節能補貼優惠在汽車購車款中”的約定。
第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做好節能汽車推廣補貼兌付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10〕75號)第二條“節能汽車推廣企業及其經銷商要把企業銷售優惠和政府補貼嚴格區別開來,先按享受企業優惠后的實際價格出售節能汽車并開具銷售發票,再將政府補貼兌付給消費者。不得將財政補貼納入企業優惠額度,不得以已享受價格優惠等為由拒不兌付補貼,不得因政府補貼提高節能汽車銷售價格,切實使消費者享受國家財政補貼”的規定,4S店理應兌現消費者購車節能補貼3000元。
【投訴處理】
在現場調解中,4S店未能出示已經告知消費者將節能補貼優惠在汽車購車款中的有效證據,且4S店出具給消費者的購車格式合同中也未見已經將節能補貼優惠在汽車購車款中的有關約定。根據《四川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消委會對4S店主張的“已經將節能補貼優惠在汽車購車款中”不予支持,且4S店的行為違反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做好節能汽車推廣補貼兌付工作的通知》有關規定。
經消委會調解,4S店當天兌現給付消費者3000元節能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