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細則》適用于國家下達甘肅省的“十三五”光伏扶貧電站項目。其中明確,光伏扶貧電站的產權歸村集體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貧。光伏扶貧對象為列入國家光伏扶貧實施范圍的建檔立卡貧困村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優先扶持深度貧困地區和弱勞動能力貧困人口。項目建設和管理遵循“省級指導、市州協調、縣級負責、政策扶持、技術規范、注重實效”的思路,由縣級政府作為實施主體,按照“規劃、設計、施工、驗收、運維”五統一的原則實施。光伏扶貧電站由各地根據財力實際籌措資金建設,不得負債建設,企業不得投資入股。在有條件的地區,鼓勵采取農光、牧光、漁光等復合方式實施項目,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扶貧效益。
《實施細則》規定,村級光伏扶貧電站規模根據幫扶的貧困戶數量按戶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過7千瓦,單個電站規模原則上不超過300千瓦,具備就近接入和消納條件的可放寬至500千瓦。村級聯建電站外送線路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建設規模不超過6000千瓦。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的建設場址所用土地不得屬于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的征收范圍,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按照規定,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建設,縣級政府要運用市場化方式委托專業機構承擔光伏扶貧電站的運行和維護,保障光伏扶貧項目長期有效運行和貧困戶長期穩定受益。電站運維單位應優先雇傭當地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參與電站的日常維護。光伏扶貧電站不參與競價,執行國家制定的光伏扶貧價格政策,其收益分配與使用執行國務院扶貧辦《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