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梁開始在上述公司從事爐前工,直到2014年8月,公司均為他繳納了社會保險。2007年6月,梁被診斷出矽肺病。2014年8月,梁因心源性休克去世。其家人委托司法鑒定部門就其死因進行鑒定。柳州市金鼎司法鑒定所做出鑒定意見為:梁系因矽肺合并呼吸、心血管功能障礙導致心源性休克而身亡。
梁家人欲申請工傷賠償未果,便于2016年5月將某公司起訴至柳北區法院,要求對方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
原告委托柳州市金鼎司法鑒定所,對矽肺導致梁死亡的參與度進行鑒定。2016年10月,該所作出鑒定意見為:梁因矽肺病導致死亡的參與度擬評定為60%。
法院審理認為,梁生前從事爐前工崗位,且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被診斷為患有一期矽肺病,屬于職業病。但其死亡被認定為不是工傷,也不視同工傷,梁家人無法就此申領工傷保險待遇。而鑒定意見顯示,矽肺病對梁的死亡參與度擬評定為60%,由此可見,矽肺病與梁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因此,公司應對梁的死亡承擔60%的賠償責任。
今年5月,法院判決柳州市某公司賠償梁家人各項損失39.9萬余元。之后,公司提出上訴,之后又撤回。近日,該判決已生效。